,南宁市商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分决议书(南市监处分〔2021〕502号)。处分书原文如下。
2020年3月12日,本局对核准挂号建立的公司进行体系查询时,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则公示2017年度和2018年度年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建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越6个月未开业的,或许开业后自行歇业接连6个月以上的,撤消营业执照”的规则。经局领导赞同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立案查询。
经查,当事人是经本分局核准挂号建立的企业,经本局办案人员实地核对,发现上述企业已不在挂号注册居处运营或工作;且未按规则报送2017年和2018年年度报告。经去函国家税务总局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查询当事人交税状况,该局复函承认当事人已接连六个月无申报交税记载。本分局经过邮政局向上述企业挂号注册的居处(运营场所)邮递《问询告诉书》,因无人签收被退回。本分局于2020年4月15日在南宁市商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问询告诉书》公告,告诉当事人在规则时间内承受问询查询,但在规则期限内当事人未到本局承受问询查询。
2.《问询告诉书》挂号邮递资料1份,对高新分局已将问询告诉书邮递当事人的现实予以证明;
3.2020年4月15日在广西南宁市商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问询告诉布告1份,证明本局已告诉当事人在规则期限内到本局承受问询的现实;
4.税务机关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已接连超越6个月无交税申报记载处非正常户状况。
本局于作出行政处分决议之前以挂号邮递方式送达《行政处分听证奉告书》,奉告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分的现实、理由、根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说申辩和听证的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说、申辩及听证的要求。
本局以为,当事人的行为归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建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越6个月未开业的,或许开业后自行歇业接连6个月以上的,撤消营业执照”中所指的自行歇业接连6个月以上的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建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越6个月未开业的,或许开业后自行歇业接连6个月以上的,撤消营业执照”的规则,本局决议对当事人作出撤消营业执照的行政处分。
如不服本行政处分决议,当事人可在接到行政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可在本行政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