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承受不了妻子,为泄愤将自己和妻子隐私视频发到某微信群中,妻子崩溃不已。
近日,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接到群众报警称,该管辖区居民段某为了泄愤,将自己和妻子吴某的隐私视频发到某微信群中。
经过警方调查,段某和吴某是丈夫妻子的关系,两人一直都十分恩爱,后来,因工作关系导致两人长期异地分居,导致矛盾也从之前的一天一吵架,变成了一天三吵。
时间一长,段某夫妻两人的矛盾慢慢的变大,感情也慢慢变得淡,关系也变得十分紧张。
终于,在日复一日的矛盾中,段某对妻子的积怨深不见底,为了泄愤他的脑海中浮出一个可怕的想法。
某日,段某私自登录妻子吴某的微信账号,将两人隐私视频发布到某个群聊中,等到妻子发现时已经为时已晚。
接警后,警方迅速反应将嫌疑人段某抓获,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对段某采取予行政处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肆意传播他人隐私照片,或者是视频都是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对于段某的做法,网友都觉得处罚太轻,也提出自己的疑问,传播底线视频,侵犯她人隐私,这已经构成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了吧。
对此有网友给出解释,如果他们不是夫妻,处罚比这个要严重很多,有结婚证反而就变成另外一种形式的保护伞。
对此一些网友也考虑到吴某的想法,作为妻子如果想要维护这段婚姻应该也不希望看见丈夫被抓紧去踩缝纫机,这样会影响孩子未来的前途......
所谓,治标不治本,网上的朋友表示:对于段某传播视频,平台也有推卸不了的责任,这种视频应该在第一时间禁止,直接扼杀在摇篮里面,也就不会引出这一系列的事情。
曾经云南保山一男子因不想分手,竟意图曝光前女友隐私视频,以此要挟挽回感情,还在互联网各大群聊里散布图片和视频。
对此,警方第一时间将嫌疑人抓获,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在2024年3月14日,嫌疑犯于某因涉嫌强制侮辱已被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任何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中国人民共和国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法》第十条的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隐私信息……
之所以段某的判的轻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款的规定,偷窥、、窃听、散布他人隐私、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不责众,法不责老,法不责少,法不责教,法不责亲,则法难立,同样也提醒各位网友,个人隐私信息保护,与你我有关!争取做新时代好网民,共同维护网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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